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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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叫做債權。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的發(fā)生根據是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發(fā)生的事實。能夠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發(fā)生的事實主要有以下四種:合同、侵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這四種中,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是同學們在學習過程中較為難懂且做題時正答率較低的點。本篇文章,針對于不當得利進行詳細講述。
一、概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通俗點說,即不是自己的東西而自己獲得。
二、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2.一方受有損失;
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三、在不當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例1】【單選】下列事實中構成不當得利的是:
A.養(yǎng)子陳某每月給予生父母500元贍養(yǎng)費
B.張某償還所欠馮某的2000元賭債
C.顧客多付給售貨員的100元貨款
D.債務人償還未到期的個人債務2萬元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民法知識。
第二步,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個條件: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C項中售貨員獲得利益,而顧客受到損失,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并且售貨員獲得利益沒有合法依據。所以構成不當得利。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子對其生父雖然沒有法律上的贍養(yǎng)義務,但依據倫理原則,可理解為履行道義上的義務,而且陳某給予生父母贍養(yǎng)費是出于自愿,因此不屬于不當得利。A項錯誤。
B項:賭博行為違反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賭資應予沒收,因此不屬于不當得利。B項錯誤。
C項:債權人接受債務的償還是有法律依據的,并不因為償還期限尚未屆滿就認為其不具有合法依據。因此不屬于不當得利。C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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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