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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熱點:民法典之居住權考點剖析

2020-11-23 15:38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居住權是非所有人利用所有人房屋的一種用益物權制度,具有滿足弱勢群體住房需求和尊重房屋所有人的意愿、充分發(fā)揮房屋效用等社會功能。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的涉及居住權的案件。如拆遷安置、公房租賃、離婚幫助以及家庭親屬等案件都會涉及到此問題。由此可見,居住權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民法典》對其作出了新的解釋。今天,小編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居住權。

考點一 居住權設立

1.書面合同與遺囑

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當事人可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

2.原則上無償設立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登記生效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登記權自登記時設立。

考點二 居住權轉讓

1.登記權不得轉讓、繼承。

2.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點三 居住權消滅

居住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考點四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4.居住權期限;

5.解決爭議的方法。

考點五 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nèi)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

(二)義務

1.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2.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3.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4.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5.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

考點六 居住權與租賃

  居住權 租賃權
權力性質(zhì) 用益物權 債權
要式 書面合同 租賃6個月以上需要采取書面形式
期限 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 不超過20年
生效 登記生效 合同成立時生效
是否有償 原則上無償 有償
限制 不得轉讓、不得基層、不得出租 不得擅自轉租

1.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 )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A. 占有、使用

B. 使用、處分

C. 收益、處分

D.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答案】A

【解析】根據(j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因此,選擇A選項。

(編輯:李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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